勞動合同不續簽需要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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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不續簽需要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不續簽需要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不續簽不需要代通知金,代通知金適用的情形為用人單位對無過失的員工在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才支付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不續簽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簡而言之,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數額與職員在單位的就職時間、每月的工資有直接的關係。

對於並不存在過錯的職員,單位若是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提前三十天將解除的意思表示告知特定職員,對於不提前告知就解除的情形,單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而對於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情形,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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