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解僱事由限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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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解僱事由限制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解僱事由限制是什麼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等。

《勞動合同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職工如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具體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是不能夠隨意辭退勞動者的,但是如果出現法定的事由,比如説勞動者有違反了相關規章制度的情況下,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再經過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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