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賠付違約金的限制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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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賠付違約金的限制情形是什麼?

勞動合同賠付違約金的限制情形是什麼

1、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職業培訓,或者為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用的,可以與該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約定服務期。若勞動者在接受培訓後並沒有履行雙方所約定的服務期,勞動者應當按照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涉及的保密事項進行了約定,勞動者應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並且履行自己的保密義務,例如:保守用人單位的公司機密和與公司的知識產權相關的技術及其他用人單位未公開的內容等等,勞動者違反則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收入;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

(三)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違背當事人意願訂立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的。

總之,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僅限於以上兩種,其他任何情況下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其實都是不合法的,特別是那種提前離職就得支付違約金的條款,根本就是無效的。不過,法律上當時也沒有規定公司在什麼情況下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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