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職補償金的內容
一、辭職
1、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用人單位的批准。
2、如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立即辭職。
3、如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4、試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隨時辭職,之後,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單位不能扣辭職勞動者的工資,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況下和勞動者簽訂了違約金條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只能在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和約定了服務期的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條款。
7、如單位存在無故拖欠工資、剋扣工資、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沒有按照勞動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採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補償。
二、勞動者辭職的工資
1、按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 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1)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 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 ×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2、按上述規定你的工資應為:
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應為:約定的月工資 ÷21.75天)×8天
平常加班12小時的工資:日工資÷8小時×12小時×150%
公休日加班的工資:日工資÷8小時×13小時×200%
三、辭職補償金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四、辭職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法辭職補償金的相關法律內容,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了。在實踐中,當勞動者辭職離開用人單位後,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暫時沒有找到穩定的工作,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此時,用人單位所給的經濟補償金就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勞動者的生活壓力,方便勞動者能夠順利找到合適的工作。最後,其它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