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提交仲裁案件種類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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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交仲裁案件種類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一、可提交仲裁案件種類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1、各類合同糾紛。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委託、行紀、加工承攬、技術、建築、房地產、產品質量、運輸、倉儲保管、金融、證券、保險、期貨、投資、著作權、專利、商標、涉外經濟貿易、海事海商等各類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非合同的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侵權糾紛、海事侵權糾紛和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等。

另外,我國法律也明示規定了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確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糾紛內容:①有關公民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具體指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③有關特殊領域的經濟糾紛,國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爭議解決機制,具體指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二、仲裁的類型包含哪些

(一)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根據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分為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國內仲裁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國內民商事糾紛的仲裁;涉外仲裁則是指涉及外國或外法域的民商事糾紛的仲裁。

(二)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

根據是否在常設的專門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可以劃分為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機構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約定的某一常設仲裁機構所進行的仲裁。臨時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由雙方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員臨時組成的仲裁庭所進行的仲裁。臨時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由雙方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員監時組成的仲裁庭所進行的仲裁。

(三)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根據仲裁裁決所依據的實體規範的不同,仲裁可以劃分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依據一定的法律規定對糾紛進行裁決。友好仲裁,亦稱友誼仲裁、依原則仲裁,是指依據當事人的授權,仲裁庭以公平的標準作出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裁決。

二、仲裁的準備材料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繫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申訴書應當着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仲裁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具體明確委託權限有無代為提出、承認、放棄和變更申訴請求、代為進行和解權利。

除此之外,還需要提供仲裁協議或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必須攜帶原件供核對);身份證明文件(個人提供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企事業證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 )。

綜合上面所説的,仲裁的受理範圍是有限制的,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使用仲裁的程序,而且在申請仲裁的時候也是必須要確定好仲裁的機構,所以,仲裁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同,所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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