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提交仲裁案件種類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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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可提交仲裁案件種類的受理範圍如下: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可提交仲裁案件種類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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