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降職降薪的爭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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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降職降薪的爭議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降職降薪的爭議怎麼處理?

調崗降薪屬於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屬於勞動仲裁範圍,如果不屬於前述情形的,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的,都是可以進行勞動仲裁的。

降職降薪可以仲裁。勞動爭議解決的方法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也意味着,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1、雙方協商一致;

2、採取書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二、勞動合同法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3、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處理降職降薪爭議時,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分為三種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的情形,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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