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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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工作中,我們經常看到的就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那麼反過來,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估計很多人在這方面都是不清楚的,以至於自己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原則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與單位協商一致。但是並不是單位不同意你辭職,就辭不了職。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1、協商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通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單方解除

下列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4、因單位違法、違約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擅自離職,當心承擔違約責任

實踐中,常常有勞動者因為自身原因,想盡快離職,等不到法定的30日期限,選擇不辭而別。

勞動者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實際上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承擔賠償損失的風險。

二、相關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90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綜上,我們知道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此時也是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單方解除,而在一些情況下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此時還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作出相應的補償。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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