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不解除勞動合同去另一個公司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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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不解除勞動合同去另一個公司行嗎?

一、在我國不解除勞動合同去另一個公司行嗎?

(一)原用人單位有權辭退你《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新用人單位擔風險對於雙重勞動關係,只要後一公司願意接受你,同時不做任何勞動關係審查,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承擔風險,《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精力是有限的,做兩份工資難免疲以奔命、顧此失彼,不僅有害勞動者的健康,而且還有可能造成工作失誤和安全事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必要的。

為了防止此類問題發生和懲戒“腳踩兩隻船”行為,法律還規定了因此類問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1)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3)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1)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2)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上一份工作沒有完全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是不允許是下一家公司上班的。一般在換工作的時候,新單位會要求我們提過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針對勞動解除的條件國家法律中也有明確的條款規定,所以也請大家不要有歪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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