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蓋合同章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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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蓋合同章有效嗎

勞動合同蓋合同章有效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只要沒有無效情形,然後雙方合法簽訂的,蓋合同章是有有效的。

(一)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於內部章,需經過用人單位授權後,在勞動合同書上加蓋這些印章應當有效。但該印章須經過公安機關備案,並按公開的形式經過公示。法人章就是公司章,你所謂的法人章是法人代表吧。那就不一定要蓋。蓋合同章也是可以。在一些場合,特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時候,如果證據有利於勞動者,那麼其他章被認可的機會很大。如果明顯理在勞動者,則被要求一定要公司章才承認的機會非常大。

(二)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但是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那麼求職者的權益保護就會遇到困難。因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如經協商一致採用書面形式等。

二、勞動合同簽訂之法律要求及利弊

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不僅可以避免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防範雙倍工資風險,防止用人單位在面臨勞動爭議時處於被動地位,更有利於企業對員工的控制和有效管理。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其益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通過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約定一定的試用期限和錄用條件,對員工進行考核,從而實現用人單位的招聘目的。若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二)通過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若不簽到勞動合同,職工及技術人員可以説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也無需承擔培訓費用和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法律無法追究其責任。

(三)通過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可以與勞動者約定保密義務,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否則,一旦員工離職,企業的很多商業機密很可能會泄漏。

(四)通過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對員工進行競業限制。禁止高技能人才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一定期限內,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事業,從而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在該公司任職超過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簽訂過程中需要注意可能存在的問題,用來避免那些不必要的麻煩,另外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蓋上用人單位特定的公章,保障合同的合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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