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上限是怎麼規定的
有些員工其實對於公司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主張的經濟賠償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大多數的民事賠償,國家其實對於具體的賠償上限都有着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所以員工本人通過司法途徑跟公司索要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時候,一定要提前瞭解一下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上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上限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不超12個月。“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序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2、經培訓或者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就是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為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説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保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由此我們得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上限國家規定的是不超過12個月。況且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這本身就跟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是有關係的,如果説在勞動仲裁當中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公司賠償員工的經濟賠償達到了十個多月的,像這種狀況,只能建立在公司是違法解除了老員工的情形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