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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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如不續簽,按規定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為: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給員工;工作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則按一個月工作標準支付,工作不滿6個月的,則按照半個月的工作標準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願意續簽,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可分為兩種:
1、用人單位未來降低員工所在崗位的勞動條件的,導致員工不願意續簽,則用人單位需作經濟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繼續維持原崗位的勞動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員工不願意續簽,則無需作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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