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到期不續簽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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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到期不續簽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一、公司合同到期不續簽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 由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7、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8、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9、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0、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

11、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勞動合同終止。

12、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可見,我國法律制度上默認的是公司不續簽合同,就等於變相的違法辭退了員工,照這樣看來的話,所謂的勞動合同,在沒有發生某些特殊情況之前,其實就跟鐵飯碗是一樣的性質。因為公司是沒有資格單方面的終止勞動關係的,即便在合同到期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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