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有沒有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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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有沒有年假

年假也是通過立法形式賦予了職工合理休息的這種權利,當然,這也是對基本人權的一種尊重,同時也能極大體現出我國勞動關係管理方面是有了很大的進步的。除了平時中秋、國慶等這些大家早就已經熟悉的節假日,那麼有關年假,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有沒有規定呢?

一、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有沒有年假

沒有。我國《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關於年假的規定。關於年假的規定,在《勞動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有具體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對年假作具體規定,其主要規定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這裏需要注意到,當年如果請病假累計已經達到了一定的天數的話,那當年就沒有年假了,但是正常情況下工作滿一年以上,第二年就能夠享受帶薪年假了,年假也是工齡越長時間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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