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超過十連能簽訂無期限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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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超過十連能簽訂無期限合同嗎?

一、關於勞動合同超過十連能簽訂無期限合同嗎?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三、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勞動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的內容。”但在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往往將合同的主要內容制定成統一的固定條款,而作為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很少有或根本沒有修改權。勞動者往往只有締約或不締約的選擇自由,而不像締結一般經濟合同那樣,雙方當事人均可以作出要約、承諾,即僅可以對勞動合同表示不接受,而不能提出反要約。這種局面實際上是與“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法律精神不相符的。產生這種局面的原因可歸納為: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地位不平等。

特別是在“三資”企業中,企業具有勞動者無法抵抗的優勢地位。對於勞動者來説,出賣自己的勞動力,是其賴以生存的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講勞動者一旦失去了工作,就等於失去了生存的基礎。而在當前勞動力市場為買方市場的情況下,勞動者為了得到一份工作,也只能求全屈就了。所以,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就處在了附屬的位置,無從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

(2)企業為了減少訂約成本和增進效率,而簡化締約程序。

企業經過與大量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發現這種訂約,不斷重複的“交易頻率”較高,已成為日常工作中例行的工作事項,因此企業希望選擇一種既簡單省事兒,又能給自己一方較大控制權的訂約形式,以節約交易費用。

在近幾年中,隨着勞動法的不斷普及,大部分的勞動者都知道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在合同中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作出任何違反規定的行為,我們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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