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可以單方解除嗎?
一、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可以單方解除嗎?
可以的。
(一)、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並且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提供的辭職申請表可以自己寫一份。
具體的辭職方式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例如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説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一)預告性辭退
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過失性辭退
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都可以單方面解除,預告性辭退和過失性辭退都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方式。對於預告性辭退來説,用人單位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才能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對於過失性辭退來説,不需要履行告知義務,可以即刻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