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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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有賠償嗎

試用期包括在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內,這是我國法律中有明確要求的。而試用期本身也是屬於一種考察階段,此時雖然對勞動者的保護比較弱,但也是提供了相應保護的,這點還請放心。而在試用期內也允許解除勞動合同,那一般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有賠償嗎?我們結合下文內容進行了解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除非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其它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賠償責任。

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實在試用期內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當然一旦勞動合同被解除,那麼雙方之前的權利義務也就會消滅。而很多時候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此時會涉及到賠償的問題,但也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才行。至於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的賠償怎麼算,上文中也作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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