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離職證怎麼寫是合法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9W

一、勞動合同離職證怎麼寫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離職證怎麼寫是合法的?

離職證明

茲有 (姓名)同志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當書寫都是存在着一個本工作單位的名稱和職工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但是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需要在這個合同當中寫清楚雙方當事人,都自願表示解除了勞動合同,離職證明當中就存在特由用人單位來證明,確實已經離開了這個崗位。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類型為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 年 月 日,共 年 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於年 月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解除勞動合同和離職這兩個是不同的情況,所以在相關的證明材料當中書寫,都需要注意這些細緻的差別,兩者的側重點是不一樣的,比如説在離職證明當中,主要側重於以當事人已經在本單位裏辦理了相應的離職手續,其他的事項與單位無關,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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