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約定試用期有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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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約定試用期有什麼風險

有的企業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就像不按照法律規定來單獨約定試用期。殊不知,這樣反而還要承擔更多的法律風險。那麼大家知道單獨約定試用期有什麼風險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單獨約定試用期單位有何風險

在實踐中,有很多企業不知道如何約定試用期。其實,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的,《勞動合同法》對單獨約定的試用期的效力做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説,所謂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所謂試用期期限就等同於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試用期是可選擇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單獨訂立“試用期合同”,則相當於訂立了一份沒有試用期的合同。由於沒有試用期,企業不能行使試用期特有的解除權(在試用期間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很可能導致企業留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或者承擔違法解除的後果。相反,如果案例中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將試用期約定在勞動合同裏面,並且有證據證明陳某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此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還隱藏着另一個風險,即可能導致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成立。由於“試用期合同”期限一般較短,如果盲目地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合同”,在“試用期”滿後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那麼,這就屬於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訂立勞動合同時,就會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條件的成立。

二、試用期一般為多長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應該至少三個月。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企業與員工單獨約定試用期有什麼風險,此時約定的試用期就直接視為勞動合同期限。除此之外,還有可能導致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成立。對於企業來講,這樣反而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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