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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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一、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重要性

1、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守法意識。以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之間就有了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管理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職工也依據勞動合同保護自身的權益、履行相應的義務。

2、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有效地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都要規定一定的期限,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就是否續簽合同等重新進行協商,這就保持了用人單位用人和勞動者求職的靈活性。

3、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能會在工資收入、工作時間長短、工作條件等方面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由於沒有證據而遭受損失。

現在社會維護公民的權益就是法律,所以一旦發現什麼事情不利於自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通過法院提起訴訟這種方式來進行維權,比如説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是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來進行兩倍工資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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