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勞動合同過期一年沒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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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勞動合同過期一年沒簽怎麼辦?

如果是勞動合同過期一年沒簽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未能及時續簽時常見的幾個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時間,即為該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的,應當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之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持續有效,也不等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而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若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未意識到續簽勞動合同,則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二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可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須要做到:

第一,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載明終止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相應的檔案、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第四,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在單位上班後拿到的合同都是有期限的,所以在到期之後單位如果默認或者明示員工繼續可以在此上班的話,應該及時拿出新的合同來續簽而不是沿用以前的版本,如果單位沒有及時續簽的話是違反法律的,此時員工如果想要維護權利的話是可以要求賠償雙倍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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