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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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店面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規定是什麼?

店面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規定是什麼?

店面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規定是實際上是不存在着賠償或者是補償的,租賃門面房到期後,出租人不續簽租賃合同的,有沒有補償要看合同有沒有約定,沒有約定的一般沒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二、哪些情形解除租賃合同不算違約

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二)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的合同類型比較多,不僅僅是包括有比較常見的租賃合同,買賣合同還包括有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之間存在的區別,比如説如果是房屋租賃合同不續簽的話,不需要補償,但如果是勞動合同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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