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改為項目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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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改為項目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改為項目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項目合作協議最大區別之所在。企業法律顧問認為在項目合作協議中,其主體並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項目合作協議的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二)國家干預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項目合作協議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三)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對於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項目合作協議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直接訴諸於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項目合作協議中,其穩定性較差,合作方也沒有為另一方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也無需為另一方交納社會保險。

而且,一般在勞動合同中無需約定違約責任。而在項目合作協議 中,約定違約責任屬於較為重要的合同內容。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方式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

(一)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 必須協商一致,達成協議;

(二) 法定變更是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也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法定變更,只限於對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或者職工勞動、生活情況的變化,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想提出更改勞動合同的要求,無論是哪一方有這個想法都需要及時向對方提出該要求,並向他們説明修改該合同的理由、條件、內容,並且需要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回覆才可以成立,若對方置之不理,該要求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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