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一、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簽訂合同的時間長短不同。勞動合同對於簽訂時間沒有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合同相關規定應該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工形式不一樣。勞動合同簽訂雙方直接用工,而勞務派遣合同雙方並不直接用工,而是勞動者在用工單位上班;

3、涉及主體不一樣。勞動合同只涉及用工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 者三方;

4、是否能夠簽訂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勞動合同可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而勞務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5、崗位不同。任何崗位可以,勞務派遣合同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6、對於單位主體的規定不同。勞動合同的單位方註冊資本沒有要求,而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萬。

7、在無工作期間待遇不同。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工一個月內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80%計發,超過一個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80%計發,而勞務派遣合同勞動者無工資期間按照最低工資計發。

二、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注意什麼?

1、用人單位應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勞動合同的書面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於當事人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一方的義務性規定。

3、用人單位依法有向勞動者告知和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的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4、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財物;

既往,為了防範不辭而別或者其它的不良行為,用人單位往往採用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或其它有效證件的辦法約束職工。

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區別在於合同的簽訂時間不同,員工的工作崗位不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後,用人單位應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員工入職後,在一個月內,必須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依法有向勞動者告知和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的義務,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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