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知道職工醫療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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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麼知道職工醫療期滿

怎麼知道職工醫療期滿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醫療期標準都未做具體規定,因此全國各地執行的標準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標準。

在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標準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相掛鈎,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計工齡,也就是説在其他單位的工齡是不計算在內的。其具體標準為3-24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同時醫療期在使用上是累計計算的,而不是循環使用。

三、醫療期的法律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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