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勞動者的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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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勞動者的補償標準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職工補償金。單位裁員,要支付被裁職工補償金.還有很多情形下,單位要支付職工補償金。那麼,究竟該怎樣確定勞動者的補償標準呢?詳細內容請大家閲讀小編帶來的下文。

實踐中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項的規定時存在諸多問題。例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於1996年簽訂了為期20年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於2003年就處於吊銷狀態,但是用人單位仍需要勞動者處理單位的一些業務,因此雙方沒有終止勞動合同。自2005年12月開始,用人單位就不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2007年11月用人單位單方面通知勞動者,雙方於2008年1月1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至2008年1月21日才收到該通知,雙方由此發生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

在仲裁的過程中,就涉及到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如何計算的問題,因為自2005年12月開始用人單位就沒有發放工資,如果根據本條第3項的規定,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12個月是沒有工資收入的,更無法證明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那麼如何來計算勞動者的平均工資呢?用人單位主張按照上一年度自治區職工月人均工資標準作為計算的依據,在實際中,勞動仲裁部門有的按照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但這個工資有時候會高於自治區的標準,有時會低於自治區的標準;而且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中又有一個行業的年平均工資標準。

當勞動者無法證明自己的工資收入標準時,仲裁員的自由裁量權就顯得相當重要,實踐中以企業平均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行業平均工資為參照的情況都有。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實踐中往往有“基本工資”“最低工資”“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幾種不同的概念,有的用人單位在工資計算方式上做文章,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本條明確了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不同的情形之下,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都是不一樣的,根源就是因為每個情形下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這一點很值得廣大勞動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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