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補償金支付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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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勞動合同法補償金支付的標準是怎樣的?

新勞動合同法補償金支付的標準是怎樣的

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勞動合同法相比勞動法也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

3、對高收入者的經濟補償金作了限制,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以下情形: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

4、經濟性裁員的;

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就要給予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是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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