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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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責令改正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案例時常發生,根據勞動保障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改正其違法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的懲罰。那麼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責令改正的含義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責令改正的含義

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責令改正,是指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用人單位,給予必須糾正其違法行為的一種強制性措施。從一定意義止講,責令改正本身是教育性而不是懲罰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明用人單位確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無論對其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都應百先責令違法行為人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也就是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首先要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制止,責令違法行為人進行改正,不能"只罰不管",或者以罰代管"。

在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中《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的適用,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但違法行為輕微並能及時改正的,應口頭責令其改正;立即改正確有困難的,應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匯責令其限期整改。由於《限期改正指令書》旨在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並敦促其履行法定義務,因此《限期改正指令書》對於涉及具體金錢給付義務的,可以不作出具體數額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改正。但是,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在責令其改正的同時,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的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給予責令改正的有:

1、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2、用人單位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3、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關規定的;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元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阻撓勞動保障監察等行為的。

通過上文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責令改正的含義,用人單位有任何違法行為出現,相關部門可以採取強制性措施要求其改正,如果用人單位立即改正有困難,可以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如果還未改正用人單位就要受到行政處理,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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