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受理舉報投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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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受理舉報投訴辦法

用自己的勞動換取報酬,以合作、發展、互惠互利為目標,謀求雙方利益,是社會關係中最基本的勞動關係。社會的和諧是以勞動關係和諧發展為基礎的,為維護社會和平,維護勞動者自身權益,政府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其中,勞動保障監察受理舉報投訴辦法是勞動者受到不公平待遇,對用人單位進行投訴舉報,維護權益的有效辦法之一。

勞動保障監察受理舉報投訴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受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舉報投訴的行為,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和《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受理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舉報投訴人)檢舉和控告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以下簡稱舉報投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根據法律依據和法定程序受理舉報投訴。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設立舉報投訴接待室和舉報投訴電話(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舉報投訴電子信箱),並有專人值班。

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舉報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的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條 舉報投訴應由舉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遞交舉報投訴書面材料。書寫舉報投訴文字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舉報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值班人員進行筆錄,筆錄經舉報投訴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舉報投訴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的,應當註明拒絕理由。

舉報投訴人電話舉報投訴的,應當如實記錄;信函舉報投訴的,應當及時登記。

第六條 舉報投訴書面材料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舉報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者住所、舉報投訴時間及聯繫方式(匿名舉報除外)。被舉報投訴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二)被舉報投訴人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行為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一)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二)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三)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第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舉報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發生在兩年以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投訴人,且被舉報投訴人具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追究的;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管轄的。

對不符合第一項規定的舉報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舉報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二項規定的舉報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舉報投訴人向有關部門提出。

第九條 上級勞動保障部門對下級勞動保障部門受理舉報投訴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條 舉報投訴人要求告知舉報投訴查處結果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22日起施行。

勞動者利用勞動保障監察受理舉報投訴辦法對各種非法用工行為、不公平待遇現象進行舉報投訴,維護了自身的權益,而對於企業等用人單位,應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對員工負責,給予員工相應的福利待遇,與員工共生共長,才能確保企業的良好發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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