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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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法

勞動監察機構其實主要就是指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一般在是設立在區縣的,市一級的往往就是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很明顯,這些勞動監察機構主要就是在勞動方面進行保障、監督的。當然,對於一些勞動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投訴。另外,遇到了勞動爭議、糾紛,也是可以申請勞動監察大隊來進行處理。這與勞動仲裁委員會是不同的兩個機構,實踐中一定要注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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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案由規定的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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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可以有效的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市場秩序,但監察工作也要有相應的工作準則和要求才能科學的執法。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06年印發的《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案由規定》對勞動保障監察行為進行了規範,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現在小編將具體規定摘錄如下。


  
一、招用人員類


1.違反招用人員規定

(1)扣押勞動者合法證件

(2) 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

(3)提供虛假用人信息

(4)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5)招用人員從事違法活動

(6)以招用人員為名進行欺詐活動

(7)違反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2.收取勞動者抵押金(或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


3.違反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4.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1)使用童工

(2)未按規定將童工送交其監護人

(3)介紹童工就業

(4)未按規定保存(偽造)錄用登記材料


  
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類


5.違反勞動合同訂立規定

(1)未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2)扣押勞動者應持有的勞動合同文本

(3)未建立錄用勞動者登記核查制度

(4)違反試用期有關規定使用勞動者


6.違反勞動合同解除(或勞動關係終止)規定

(1)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3)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相關手續


7.違反勞動合同書面報告規定


8.違反平等協商、集體合同規定

(1)拒絕或者拖延答覆平等協商要求

(2)拒絕(或不按時、不如實)提供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所需情況和資料

(3)協商一致後拒絕簽訂集體合同

(4)阻撓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5)不按照規定報送集體合同審查

(6)未按規定保障協商代表權利


  
三、工作時間類


9.違反工作時間規定


  
四、工資類


10.違反工資支付規定

(1)剋扣勞動者工資報酬

(2)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

(3)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

(4)指定勞動者消費地點、場合或限制消費方式

1
1.違反最低工資規定

1
2.違反加班加點工資支付規定

1
3.違反工資分配、工資支付管理規定

(1)未制定、公佈工資分配、工資支付規章制度

(2)制定工資分配、工資支付規章制度未聽取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意見

(3)未記錄、提供勞動者工資清單

(4)未記錄勞動者出勤情況

(5)考勤記錄未經勞動者本人簽字

(6)出勤記錄保存期限少於二年

(7)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

(8)不能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未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五、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類

1
4.違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1
5.違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六.社會保險類

1
6.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注:指未參加某一個或某幾個法定險種)

1
7.違反社會保險登記管理規定

(1)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2)偽造(或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

1
8.違反社會保險費申報(或繳納)管理規定

(1)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

(2)因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

(3)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材料

(4)未按規定向職工公佈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19、違反社會保險待遇(或基金支出)管理規定

(1)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2)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

(3)拒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七.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鑑定類

20.違反職業介紹管理規定

(1)未經許可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或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2)違反職業介紹行為規定

2
1.違反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規定

(1)擅自舉辦民辦職業學校(或未經許可從事職業技能培訓)

(2)違反民辦職業學校行為規定(或職業技能培訓行為規定)

2
2.違反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管理規定

(1)未經許可從事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2)違反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行為規定


  
八、其他類

2
3.拒不接受(或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1)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監察

(2)未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拒不接受勞動保障書面審查)

(3)隱瞞事實真相

(4)出具偽證(或隱匿、毀滅證據)

(5)拒不執行限期改正指令

(6)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

(7)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

2
4.違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規定

2
5.違反工會法規定

(1)阻撓勞動者參加工會

(2)阻撓勞動者組織工會

(3)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

(4)無正當理由調動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

(5)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

(6)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

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案由規定》(蘇勞社察〔2006〕13號)於2006年正式印發,涉及的案由分八類25種,對監察工作的案由工作做了具體規範,是相關機構規範行政行為的具體規定,有效的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得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又多了一種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是江蘇省法制建設的進步的一種體現。印發同時,《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案由規定(試行)》(蘇勞社察〔200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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