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簽字沒蓋章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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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沒簽字沒蓋章是否生效?

勞動合同沒簽字沒蓋章是否生效?

協議雙方如果有一方沒簽字或蓋章的,該協議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籤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公司在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但這個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所以,雖然合同未加蓋公章,但畢竟有法人代表(總經理)的簽名,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

不能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此外,《勞動法》第18條規定了無效勞動的情形有兩種,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是採取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儘管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只要該合同內容是合法的,且雙方在簽訂時沒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它就是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

二、籤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

(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主動辭職,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打發。

(二)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覆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

(三)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於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三、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參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與當期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

(2)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傷殘程度為1—6級的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不過,傷殘程度為5或6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4)《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只要是公司相關負責人在書面勞動合同上簽字的話既能代表公司的意見,一般在司法實踐當中,也不會因為勞動合同沒有公司的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法是無效的,不過,為了避免發生一些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勞動者本人當時也可以要求公司在合同中加蓋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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