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使用童工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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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使用童工如何定罪?

刑法使用童工如何定罪?

《刑法》中對於使用童工定罪的標準是:確實僱傭了年齡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參加勞動工作。法律中明確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二、構成非法僱用童工罪的要件是什麼?

1、違反勞動管理的法規的,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僱用是指支付工資使用他人為自己提供勞動的行為。如果是父母讓未成年子女在自己的工廠、作坊等從事勞動的,不宜認定為僱用關係。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禁止招用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使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屬於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另外,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十六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的,不屬於使用童工。

但是,招收文藝、體育工作者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司法實踐中要注意與一些單位或個人,打着文藝、體育活動的招牌,非法僱用童工進行低俗、危險表演的行為相區別。

2、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高空、井下的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對於違反法律規定的,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都屬於違法行為,但並非都屬於犯罪行為。

根據國家保護未成年工(指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規定,對於未成年工,不得按照其從事第四級勞動強度的作業。需要特別説明的是,這裏的勞動強度是國家勞動保護部門為了進行科學的勞動保護管理,針對正常的生產勞動作業所作的區分,並與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和福利待遇相聯繫。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於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企業單位堅決不能錄用,否則將觸犯相應的情況構成違法的行為。同時我國明確規定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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