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童工造成傷亡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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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童工造成傷亡如何處理?

非法使用童工造成傷亡如何處理?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1、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4、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1、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2、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3、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1)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2)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3)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由於童工工作性質的特殊性,所以對於非法使用童工造成傷亡的情況不能夠以勞動爭議來進行處理。除此之外,對於童工傷亡的處理,其待遇應當不低於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醫療費用等都可以進行報銷。對於不予賠償的用人單位,還可以提出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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