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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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有哪些方面

近年來,國家對於勞動者高度重視,各類勞動者權益保護規範越來越多,條目繁多規定項目也特別多。但是,在眾多的法律之中究竟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有哪些方面?各方面具體是怎麼規定?這些問題可以諮詢本站!

1、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權利

(1)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及社會活動期間也應當有權利取得工資。

(3)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應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應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需要而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勞動者協商,每天最長不超過3小時。

(4)有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

(5)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7)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8)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2、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未成年工指已滿16週歲而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及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不得少於90天。對哺乳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須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有關職工傷亡和職業病的確定及處理規定處理

(1)有傷亡和職業病發生時,須由單位提供足以證明並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則即認定為單位責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負舉證責任。

(2)傷亡補償等責任是法定責任,不能由勞動關係雙方約定方式予以免除,患工傷或職業病的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

a.經治療傷愈後病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醫療結構應作出醫療終結結論,醫療期最長為18個月;

b.到指定醫院治療,包括舊傷復發或評殘後繼續治療所需掛號費、醫療費、路費全額報銷,經醫院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外地治療,其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等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c.工資、獎金照發;

d.住院期間,按有關規定發給伙食補貼,經醫院確定需護理的,按醫院護工標準發給護理費;

e.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3)職工工傷或醫療期滿後確定為致殘的,享受以下保險待遇:

a.致殘一級至十級的,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助金標準,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分別為20、18、16、14、12、10、9、8、7、6個月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b.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發給定期傷殘撫卹金。以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含各類補貼)為計發基數,根據不同致殘等級標準,分別為90%、85%、80%、75%。各類補貼全額發給,此外,根據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撫卹金作不定期的適當調整。

c.致殘一級至三級的,按月發給護理費。其標準根據不同致殘等級,分別為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0%、40%、20%。

d.致殘五級至十級的,原則由單位安置適當工作,如安排有困難,經勞動行政

部門批准,可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發給一次性就業安置費,其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e.致殘需安裝假肢、鑲牙和配置三輪車等補償功能器具的,經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勞動鑑定委員會審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購置、安裝、維修費按普及型標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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