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有哪些 - 不屬於其受理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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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有哪些,不屬於其受理的事項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有相關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管理的,如果雙方之間出現了糾紛之後也可以找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處理,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有哪些,不屬於其受理的事項有哪些吧。

一、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保障監察的具體內容主要有:

1、用人單位招聘職工的情況;

2、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的情況;

4、企業遵守國家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況;

6、用人單位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情況;

7、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8、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9、用人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10、用人單位遵守職工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11、用人單位遵守殘疾人勞動權益保險法規的情況;

12、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13、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管理規章制度情況;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事項。

二、不屬於勞動監察部門受理的事項有哪些

依照《條例》的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不屬於勞動監察部門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髮生爭議的事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支付補償金,或者對勞動者造成損害依法應當給予賠償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對經濟補償未達成協議,應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對此糾紛,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不予受理。

2、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或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如用工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已經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就不能再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

3、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監督檢查的事項。勞動安全衞生的監督檢查,由衞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例如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對勞動者未採取衞生防護措施,應當由衞生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或處罰。對此,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無權管轄。

4、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已經超過2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查處。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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