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不予受理範圍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5W

以下幾種情況不屬於勞動監察部門受理:

勞動保障監察不予受理範圍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髮生爭議的事項。

2.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或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

3.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監督檢查的事項。勞動安全衞生的監督檢查,由衞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4.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已經超過2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查處。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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