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罰款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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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罰款是怎樣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對於管理勞動關係提出的規範制度,因此,合法的遵守和實施,可以減少或避免可能發生的勞資糾紛法律風險,同時可以保證雙方的權益。那麼,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罰款是怎樣的?下面就將對這一問題進行介紹,大家可以瞭解一下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一)總則

為了保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預防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員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所需要的場所、裝備等條件。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中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人員(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佩戴統一的勞動保障監察標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應當遵守有關回避的規定。

4、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祕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察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和阻撓。

(三)勞動保障監察預警監控

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台賬,真實、準確記錄各種用工信息。

2、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規定的實習、見習單位接收實習、見習人員的,應當建立管理台賬。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保障宣傳設施、舉報投訴信箱,用人單位應當妥善保護,不得塗污、損毀或者遮蓋。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用工信息採集制度,建立勞動保障監察信息檔案,逐步建立全省統一的勞動保障監察管理系統。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記錄的用人單位實行重點監控,加強日常監管,增加檢查頻次。

7、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依法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告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由其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勞動保障羣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對因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以下稱欠薪)等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羣體性事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和工會、企業方面代表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處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建築施工企業因欠薪引發羣體性事件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迅速到場協助處理,對涉嫌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四)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建立、保存相關台賬,或者偽造相關台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通知後,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絕、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要求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詢問的;拒絕提供或者報送用工信息等相關材料的;出具偽證、隱匿證據、毀滅證據或者教唆勞動者進行虛假陳述的;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登記保存措施的證據材料及相關設備擅自處理的。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在一年內又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依法處理舉報、投訴,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按照規定程序調查處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應當予以糾正和處罰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不予糾正、處罰,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泄露被檢查單位商業祕密或者舉報人有關情況的;索取、收受用人單位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參與被檢查單位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的;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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