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解讀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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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解讀內容是什麼?

我們知道,為了充分監管有關用人單位的制度的合法性,廣東省發不了勞動監察管理條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有關企業的相關行為,維護職工權益。那麼,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解讀內容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也就是説,除非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的,哪些情況下是法律、法規允許扣除工資的呢?筆者總結了一下,有以下幾種情況是可以扣款的:

1、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如果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按此規定扣除。同時,如果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2、同樣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均可以扣除。

3、在勞動者有缺勤的情況下,如病假或事假,用人單位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對缺勤期間的工資另行計算,比正常上班工資要低,這不是扣發,而是缺勤期間本來就該少拿或不拿工資。如勞動者是因公缺勤,如出差、參與選舉、參加人代會等,則不能扣除其應得的工資。

4、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是工傷,則按工傷條例處理,合法的治療期間不能扣除其工資。

5、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6、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7、如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包食宿,而用人單位提供了食宿,這部分費用可以扣除,但不得超過市場均價。因為這不是扣減工資,而是勞動者的正常消費。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解讀內容是什麼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最新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對對用人單位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用人單位從初放管理到精細管理的轉變,從長遠來看,應是利大於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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