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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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孕期享受哪些待遇

女性職工由於特殊的身體原因,享受產假,哺乳期的休假。關於女性職工在懷孕期間,我們的法律出台了哪些保護措施來防止女性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呢?請看本站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解答。

女職工孕期享受哪些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於懷孕女職工有特殊保護規定,對懷孕期女職工實施特殊保護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可見,就算是您的工作崗位調整,也不應該降低您的工資待遇,當然經你本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都會認為,按重新調整的新崗位,發放該崗位應得到工資,符合“同工同酬”規定,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同工同酬”不能適用在“特殊保護對象的特殊時期”)。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享受如下勞動保護待遇:

1、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加班,對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2、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該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夜班勞動是指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的期間勞動;

3、女職工懷孕,在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醫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參加生育保險的由醫療社保開支;

4、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懷孕女職工應當按照衞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懷孕女職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應該當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計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礦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懷孕女工,應該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監察時間;

5、女職工懷孕反應厲害、需要保胎、經醫師開具證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處理,期間的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待遇處理。

6、法律法規其他規定。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造成女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工資,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造成女職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但在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的問題是女性職工在懷孕期間被無故辭職或者其他侵害權益的事件,那麼女性職工應該怎麼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請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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