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協調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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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權益協調程序是怎樣的?

一、勞動者權益協調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2、受理調解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開展調解。調解組織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

4、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5、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1、雙方當事人自行或委託工會、律師等他人進行協商解決。

2、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地區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外地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向所在區縣的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階段,提起仲裁的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撤訴,也可以與對方達成和解。

4、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且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提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通過12333電話、勞動保障服務網或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依法查處,併為舉報人保密。勞動者可以就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權利的以下行為,選擇申請仲裁或勞動監察處理:

(1)對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4)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且已經依法進入勞動保障監察程序,勞動者就相同請求事項又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處理申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不再重複處理;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規定進入仲裁或者訴訟程序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調解成功的,雙方的矛盾得以解決,權益也很好地得到了維護,如果調解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表示不滿的,才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勞動者應瞭解各種維權渠道,以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而無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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