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籤合同同時能自己主動離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員工在籤合同同時能自己主動離職嗎?

一、員工在籤合同同時能自己主動離職嗎?

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只要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勞動者是可以辭職的。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遵守解除預告期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

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説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2、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

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我國勞動合同法還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擇期限。

二、試用期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工作的期限。在這個期限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互相瞭解對方的情況,從而決定是否要選擇對方。《勞動法》設立試用期的目標,就是給用工雙方進一步的“選擇權”。

《勞動法》第32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即所謂的“單方解除權”。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只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我們國家很多省市對於違約金的設立有很大的限制。如上海、江蘇等地都規定,只有存在少數的情況,如出資培訓、商業祕密等才能設立違約金。因此有時即使合同有違約金的約定,也不一定有效。所以勞動局的接待同志籠統地回答要支付違約金,並不恰當。

在勞動法中規定了員工在進行辭職時也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到用人單位,如果是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為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就隨意的提出離職而造成的損失也是要有勞動者來承擔的,具體金額可以雙方協商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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