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5年辭職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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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5年辭職有補償嗎?

工作15年辭職有補償嗎?個人提出離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通常與工作年限無關。常有勞動者在同一家單位連續服務了10年以上,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因故解除勞動合同,且服務年限已經滿15年,想要知道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這時候需要根據離職情況區分。

工作15年辭職有補償嗎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説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且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員工在公司連續服務10年以上,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想要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滿六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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