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二次入職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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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二次入職定義是什麼?

一、對於二次入職定義是什麼?

員工二次入職,是指員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與另一個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與同一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再次與該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續約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兩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意願,經商量一致,延續約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做法。前者是一個斷續的法律做法,後者是持續的法律做法,因此,二次入職不隸屬續約。

二、普通職工能二次入職嗎

二次入職是可以的,只要符合用工的規範即可,同時也得獲得用人單位的認可。

三、員工二次入職是否有試用期

勞動者辭職的,又重新入職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前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且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再次入職,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勞動者再次約定試用期的。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勞動者試用期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郵寄、錄音錄像等),到期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四、二次入職是否需要再次簽署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中強調的是“連續簽訂兩次”,中間不能有間斷。即與同一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又簽訂勞動合同,將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員工與企業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提出續簽企業應該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而且員工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又重新入職,必須再簽訂勞動合同。

五、勞動法對二次入職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對於二次入職,法律上是有一些規定的,由於是二次入職,所以需要和現在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約才能簽署新的勞動合約,而和原公司進行勞動合約的簽署並不算是續約,但是原單位對於員工不得采用試用期,因為在第一次入職的時候已經有過試用期了,這就是對二次入職的一些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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