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合同的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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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於合同的義務是什麼?

對於合同的義務是什麼?

合同的義務就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認定需要履行的情況,基本的合同義務有法定義務和附隨義務兩種,合同義務主要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但現代合同法上的合同義務來源多樣化,導致違約責任概念的改變。傳統合同法認為僅僅只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才能稱為合同義務.違反約定的義務才是違約責任。現代合同法認為,以下兩種義務也是合同義務:一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守的強行性義務;二是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基於誠信原則而產生,體現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終止之後。

二、先合同義務的特徵

1、先合同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即締約合同的雙方為締約合同進行接觸磋商,由一種普通人之間的陌生關係進入特殊密切聯繫的關係,實現了義務主體的特定化、相對化。

2、先合同義務成立的理論依據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締約雙方維持特殊的信賴關係,互守諾言,講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締結成功。如果違反該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經訂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佈無效,也要進行損害賠償。

3、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是一種強制性規範而非任意性規範,不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的義務,也不允許雙方排除。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是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4、先合同義務是附隨義務

相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義務而言,先合同義務並不決定合同類型,不以給付義務為內容。而且隨締約關係的不斷髮展,依據誠信原則逐漸形成不同內容的協力、告知、保護、保密等義務。

5、先合同義務始於要約生效,終於合同生效

在要約生效前,雙方只是一般人之間的關係,相互間的期待和義務較弱,沒有進入特殊信賴關係範圍內。隨着雙方的接觸,耍約生效後,要約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約束力,進入特定信賴關係。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合同義務的具體內容,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進行明確認定,如果一方拒絕履行有關義務的,那麼就是需要追究有關違約責任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處理,或者仲裁調解,以及訴訟判決的方式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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