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勞動關係上訴法院的訴訟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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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勞動關係上訴法院的訴訟範圍是什麼?

勞動關係是生活中極易引發糾紛的一項社會關係,因為勞動者一般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這樣就需要對勞動者提供一些保護,勞動法條文中規定了發生勞動糾紛的解決辦法,但是有時即使法院給予明確的判決結果也比一定能夠實施,在勞動糾紛中關於恢復勞動關係上訴法院的訴訟範圍一直困擾很多人,下面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提起上訴的條件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恢復勞動關係上訴法院訴訟範圍問題

我國法律法規對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作了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應是經過勞動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一般認為,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是經過仲裁裁決後的案件。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勞動爭議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或者仲裁機構逾期未作出裁決的,沒有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或未經仲裁機構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因為一般解決勞動爭議都是以勞動仲裁為前提,仲裁後還是不能解決問題或者不服仲裁結果的才可以進行法院訴訟程序,然後才有上訴問題,因此一般在解決問題時會在仲裁程序階段解決完畢,以免經歷更加複雜的流程。增加更多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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