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税收訴訟的審查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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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在税收訴訟的審查範圍是什麼?

法院在税收訴訟的審查範圍是什麼

法院在税收訴訟中的主要任務,是對具體的涉税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徵税機關的法定職權、作出具體涉税執法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税收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1)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一是徵收税款;二是加收滯納金;三是審批減免税和出口退税;四是税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為。

(2)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或者納税擔保行為。

(3)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權。

(4)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6)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税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税款。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税務機關頒發税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8)税務機關的複議行為: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税務機關不予答覆。

總的來説,在税收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審查範圍要根據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因分析,行政相對人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也要根據税收案件的詳細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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