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從何時建立勞動關係何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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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從何時建立勞動關係何時終止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僱傭關係。勞動者受僱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按照合同的規定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及薪酬。那麼,勞動關係從何時建立勞動關係何時終止,本站接下來就這一問題,給予解釋勞動關係的建立及終止都是明列於勞動合同內,是由勞動者及僱傭單位協商簽訂的。

一、勞動關係的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以上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存在用工行為,則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説,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於違法行為。

事實勞動關係主要的幾種情形

1、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

二、勞動關係的終止

1、勞動關係終止,是指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消滅,它是勞動關係運行的終結。

實踐中,勞動關係終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勞動關係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2)勞動關係主體消滅或喪失一定的資格;

(3)勞動合同依法或協商解除;

(4)行政決定、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勞動關係的終止並不意味着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消滅,某些特定的內容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仍然要存續一定時間。

2、勞動關係終止時間怎麼確定

由於勞動關係與一般的民事關係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建立、終止,是根據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一定的招工、退工手續來確定的。但辦理退工手續的前提是勞動關係已經終止,從因果關係來説,先有勞動關係的終止,然後才有辦理退工手續,開具退工單的問題。對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法根據解除原因的不同,規定了好幾種情況,因而確定勞動關係解除的。

時間應因案而定:

(1)對協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屆滿,條件成就而解除的,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屆滿之日,條件成就之日為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

(2)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具有違紀等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只要用人單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權,其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到達對方(勞動者),該行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的日期為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

(3)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 31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行使該權利,勞動關係的解除應是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后才發生效力未以書面通知單位,以及未滿30天的,均不發生勞動關係的解除。

通過文章的表述,勞動關係的建立是從僱傭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就是説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勞動關係的終止則有,要麼是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要麼雙方中有一方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總而言之,勞動關係從何時建立勞動關係何時終止,在勞動合同中都應該有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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