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能否同時建立多個勞動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9W

勞動者能否同時建立多個勞動關係?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建立法律勞動關係,未簽訂勞動合同建立事實勞動關係,但是,勞動者能否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其與第二個勞動者建立的關係該如何認定?本站為您具體解答。

勞動者能否同時建立多個勞動關係?

根據我國的規定,勞動者在後訂立的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多個勞動合同。

一、雙重乃至多重勞動關係表現為,一是勞動者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關係;二是勞動者與某一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勞動關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關係;三是勞動者與兩個單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勞動關係。

二、關於非全日制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可見勞動者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係,有法律依據,不為法律禁止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另外,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可以訂立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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