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認定申請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1W

勞動關係認定申請地

勞動關係是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一種關係,勞動關係的存在代表着個人和企業之間是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但有的時候由於沒有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對勞動關係進行認定,勞動法對勞動關係認定申請地已經作了規定,接下來小編就告訴大家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一、勞動關係認定申請地

勞動爭議發生後,大家首先都會想到申請勞動仲裁,但是該向哪個地方的勞動仲裁委申請呢?或者説向哪個地方的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比較有利於已方訴訟呢?筆者建議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對照確定:

1、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這裏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單位的註冊地,用人單位的註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則由經營地管轄;

2、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經審查該勞動仲裁委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2)經審查該勞動仲裁委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應當告之當事人申請仲裁,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仲裁委,勞動仲裁委仍不受理的,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起訴的,應予受理;

二、勞動關係如何確認

勞動關係的證明可以從工資領取單上找,或者是從企業簽到簿上找,或者是人證方面找,最好到勞動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對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等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事實進行監察取證並進行處罰。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法是處理一切和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法律依據,對於勞動關係認定申請地,勞動法同樣有明確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沒有勞動合同,只要有勞動事實存在,並且留有證據的勞動關係被重新認證以後都是被法律認可的,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小編也要提醒各位勞動者,也要注意留存一些勞動關係證明,這是勞動關係認證所需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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