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了代通知金還需要給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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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了代通知金還需要給補償金嗎

賠償金是大家比較熟悉的,但是對於代通知金,大家可能就比較陌生了。兩者存在共同的地方,那麼給了代通知金還需要給補償金嗎。這也是很多人心中的疑問,實際上,給了代通知金金以後,是不可以再申請賠償金了,法律上也是不予支持的。具體的內容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給了代通知金還需要給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該公司應當向李某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0條對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單位才有相應的支付義務。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條件,因此,李某要求該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仲裁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二、什麼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灣的説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本文已經給出了答案,待通知金和補償金是不可以同時領取的,法律也是不予支持的,因此在索取賠償的時候,一定要弄清楚,到底是賠償金還是代通知金,弄清楚也便於自己維護權益。代通知金和賠償金的支付情形也是不同的,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可以諮詢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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